金铭公司的环评报告还指出,该厂综合废水“无重金属部分”,在冯军看来,这无法解释2006年12月廊坊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金铭公司废水作出的监测报告,当时,废水检出含有锰、砷等元素,而冯军家的机井的水中锰、砷含量均超标。冯军据此认为,环评单位作出的环评结果失实,也没有发出警示,致使他成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
针对上述环评,冯军向河北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廊坊市环保局的批复。但省环保厅认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冯军随后针对廊坊市和河北省两级环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开庭,经书面审理作出裁定,认定冯军不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在此种情况下,冯军于2015年11月向环保部递交举报信,要求对北京大学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两家环评机构进行查处。收到举报后,环保部向河北省和廊坊市环保部门进行核实,其后作出回复称:环评文件不存在失实的情况,因此未处理环评机构。
针对环保部的回复,冯军提出行政复议无果,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在11月10日的庭审中,环保部的代理人在答辩时指出,环保部的答复合法合规,冯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该代理人表示,冯军要求环保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要求查处环评单位的行为,并未涉及其实体权利,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造成申请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冯军作为原告,与是否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