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论
日前,两则社会新闻不胫而走。一则是,广西钦州一位农民连续10年义务为村民放映露天电影,因没有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被主管部门叫停;另一则是,四川泸州一位女城管以帮助卖菜取代处罚,“就想让老人卖完菜早点回家”,在冬日里温暖了无数人。两条消息,虽然看上去都是不起眼的“芝麻事”,却折射着治理与改革的大命题。
无证放映,自然不合规定,但既出力又贴钱、一直坚持做了10年的好事,为何突然被阻止了?城管与小贩本是“冤家”,无照摆摊理应取缔,又怎会演绎出温馨的剧情?鲜明的对比和反差,既照见了“小人物”迥异的命运,也促人思考基层治理面临的现实。的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阔背景下,凡事都应被纳入法治和规则的轨道内运行,这已经是社会共识。然而,在政策规定的细节裁量和具体落实过程中,特别是当生硬的条文遭遇柔软的民生时,治理者难免遭遇现实选择上的“两难”。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说自己骑车时,遇到电动自行车也“经常感到非常害怕”;而公安部副部长李伟坦言应该承担交通秩序的管理职责,却常被老百姓问住,“如果不让我们骑,你们为什么让卖?”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80%的电动自行车车速快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对行人、自行车构成安全隐患。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有责任参与国家标准的修订,也要照顾企业的生产经营;从交通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整治交通秩序责无旁贷,也确需考虑便民效果,难以对电动车一禁了之。更何况,各地对电动车的具体规定还不尽相同。这个典型案例说明,有些治理问题虽“小”,牵扯的部门协调和群众利益却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