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50岁的夫妻俩双双下岗,本想开家食杂店过日子,拿出辛辛苦苦攒下的11万元,付了转让费,盘下一家店面,结果店面竟是违法建筑。他们状告当初转让店面的老板,并把房东列为第三人。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
2014年七八月间,王先生和妻子从阿斌手中盘来一家食杂店,转让费11万元,并与店面的房东汤女士签了3年租期的合同,支付了三个月租金6000元及押金2000元。没想到,店面盘下来后,却被城管告知店面属违法建筑,将被强制拆除。王先生一问才知道,早在2013年12月,城管部门就送达了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王先生找汤女士讨说法,汤女士自知理亏,答应解约,同时返还4000元现金。王先生又去找阿斌讨要转让费,但遭到拒绝。在法庭上,王先生说,阿斌故意隐瞒真相,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
而阿斌表示,当初开食杂店他投入了13万元,包括店面装修,添置冰箱、冷柜等设施设备,转让时折价11万元,全都交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反驳,阿斌留下的设备根本不值钱,他当初看中的是店面,不是设备。
思明区法院认为,鉴于王先生与第三人汤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阿斌亦未向王先生如实告知店面已被行政部门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事实,可以认定阿斌利用信息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在店面交接时,王先生确实收取了店面的部分物品,因此法院最终酌定由阿斌退还转让费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