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店却租到“拆迁房”,老张将前承租人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老张打算开食杂店,被告阿冰(化名)要把承租多年的食杂店转租盘掉,两边一拍即合,决定由老张继续租用这间店面。去年8月,双方签订了租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老张当即交付第一季度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阿冰又提出,按照厦门民间店铺转租习惯,老张还得给他11万“转让费”。老张也支付了。
然而,正当老张规划店面时,路人告诉他这个店面要拆迁了。老张仔细一查才发现,早在2013年底,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向该店面发出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该店面属违法建造,要求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老张告诉法官,阿冰早就知道该店面即将被强制拆除,却故意隐瞒这一重大事实,向他收取11万元转让费,显失公平,他要求对方退还这笔巨款。
然而,被告阿冰虽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却拒不退还转让费。他在法庭上辩称,这11万元转让费包括店内剩下食杂商品,以及因经营需要而投入的冰箱、冷柜、空调、室内外装修等,共计价值13万,只收11万还算是打了折扣。
这一说法遭到老张驳斥:“我们交接时压根没盘点,你就留下一点饮料,还有几台旧冰柜、空调和电视机,那值什么钱?”
法官支持了老张的诉求,考虑到老张在店面交接中确实收取了部分物品,法院酌定阿冰退还转让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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