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程先生49岁,在厦门某婚姻介绍所交了500元成为会员。几次相亲不顺,觉得婚介所言行不一,他将婚介所告上法院,索回会员费5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近日,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婚介所退给程先生250元。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相亲对象不如意
程先生是厦门人,目前单身。今年5月12日,在厦门某婚介所交了500元,登记成为会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婚介所为程先生提供为期1年婚姻介绍服务。
一周后,婚介所为程先生介绍了一位江苏的女士。两人见面后,程先生有点心动了。两人比较投机,相互还留了电话。第二天,江苏女士要求程先生提供离婚证。但是程先生无法提供,江苏女士便不再与程先生联系。
婚介所介绍的第二个对象是一位浙江的女士,该女士年轻漂亮,一看程先生是个小老头,立马转身走人。
第三个对象是一位63岁的女士,程先生打电话约了这位女士,对方见程先生这么年轻,吃了一顿饭后就再也不接他的电话。
退费不成找法院
此外,婚姻介绍所还介绍过几位女士与他相亲,但有些女士根本就不与他见面。后来,他不要婚介所介绍,要求婚介所退还会员费。
婚介所拒不退费,经工商部门调解,婚介所同意退还一半会员费,后来又反悔。无奈之下,他把婚介所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会员费500元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该婚介所说,程先生确实是该婚介所的会员,也收取了500元的会员费。婚介所一直都有为程先生介绍对象,至于为什么没有成功确立恋爱关系,他们不清楚。另外,该婚介所与程先生签订了一年的服务合同,愿意继续为程先生介绍对象,但不同意退费。
法院判退250元
思明法院认为,程先生与厦门某婚姻介绍所就婚姻介绍服务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并缴纳了500元会员费,双方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
婚姻介绍受托人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恋爱、婚姻关系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程先生要求解除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婚介所没有促成程先生建立恋爱、婚姻关系,因此不得要求程先生支付报酬,但婚介所确为程先生介绍若干对象,付出了一定费用和精力,程先生应当支付该笔必要的费用。
法院裁定婚介所应当退还程先生会员费250元。而损害赔偿金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网记者江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