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相关资金管理,我市发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21条,自本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分为两种:申报补助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主动申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定后拨付补助资金;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收集符合“免申即享”补助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办法》,对于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后处理效率达到85%(含85%)以上的项目或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比治理前降低30%(含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拆除的项目,按10万元/蒸吨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燃气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项目,按改造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海西晨报记者叶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