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办理程序,她们首先到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查询房产状况。2012年2月21日,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陆德华”。不久后,两姐妹得知,“2012年3月,教委房管所工作人员拿着一份《房产卖契》到区建委房屋登记部门要求转移登记这处房产,但没办成。”
“自家的私房为什么要变给单位?”她们随之找到教委。“教委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长辛店职工学校的文件盒里有一份《房产卖契》。”
当她们从房管所拿到卖契复印件时发现,这份编号为“丰交契字第0678号”的卖契载明:陆德华将车店口4号11间瓦房卖与成教局,议定卖价2.1万元;卖产人处盖有陆德华、陆秀媛、陆秀玲的印章,买产人处盖有乌继德的印章,并加盖了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所、成教局两单位公章,落款1992年9月19日。
突然“冒出”的卖契令两姐妹疑窦丛生:在哪儿、什么时间签的?都有谁在场?卖契从何而来?“我们根本没签过卖契。”她们说。
她们又多次找到教委要求返还房屋,教委两次给予书面答复。2012年9月21日,教委答复称,经查“陆德华、连淑贞作为甲方与当时的成教局作为乙方确实签订过房屋租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七年。但是,双方于1992年9 月19日,在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所又订立了《房产卖契》……1992年11月16日的档案中支出凭单记载,长辛店职工学校购入陆德华私人住房款2.1万元已经支付”。
对于答复,两姐妹认为有两点“经不起推敲”:一、答复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借用协议》表述成“房屋租用协议”,“借用”与“租用”虽一字之差,但性质截然不同。二、陆秀玲表示确实从成教局财务上领过2.1万元,但领的是让全家人在外租房费用2万元和木料等折价款1000元,合计2.1万元。“当时领钱签了字,领的绝对不是卖房钱!”
教委答复认为,房子与陆家再“没有关系”,并已经归属教委房管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