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陆秀媛、陆秀玲带记者来到位于丰台区长辛店镇的房子。从长辛店大街走进车店口胡同,沿着Y型胡同左拐,胡同尽头右侧就是她们的家,门朝东开,红色金属门牌写着“车店口甲4号”,胡同尽头左侧宅院的门牌则写着“车店口4号”,门朝西开,两户对门。
“车店口甲4号”的宅院,“铁将军”把门。透过门缝,记者看到,西瓦房5间,南瓦房3间,北瓦房3间,院子里空荡荡,干枯的落叶铺满地面,两棵大树孤零零地守着院子。
“钥匙在丰台区教委房管所。房本后来交给学校每年进行教学验收。”她们表示。
政策法规:机关、学校不得购买租用城市私有房屋
1月6日,已经80岁高龄的徐国勋,作为当年借房的亲历者接受了采访。他说,当时的长辛店职工学校有编制有老师,就是没校舍,就找到了陆家。“借房经过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借房协议还进行了公证。”
1991年4月,两姐妹和父母以及成教局委托代理人乌继德,5人一起来到丰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借用公证事宜。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机关、学校购买、租用私人房产。“一看协议,公证处的人就说这房子是白借,怀疑我们明借暗租,认为协议不公平,不给公证。”两姐妹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印象深刻。
这事报告给徐国勋后,他找到陆秀媛,“局长说把我正在居住的单位早先分配的公房,一套52平方米三居室写到协议上,解决陆家居住问题。房子大约是1990年下半年分的,在商谈借房之前早已分配给我并住上。”陆秀媛说。
修改协议后,5人再次来到公证处。记者看到,1991年4月26日,丰台区公证处作出《房屋借用协议书》公证书,出借方(甲方)为陆德华、连淑贞,借用方(乙方)为成教局,协议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甲方将坐落于长辛店车店口甲4号的房产共计11间,无偿借给乙方作为办学用房;二、住房问题分配给甲方三居室楼房一套,甲方应按房管部门的规定按时缴纳一切费用;三、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若不再续订,乙方把借用的房地产连同翻建的房屋一并无偿交还甲方;四、合同自1991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