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房子过户给了成教局
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原属于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职责由国土部门统一实施。同年7月,北京市国土部门履行房屋登记职责。
2015年12月28日,丰台区国土局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陆秀媛、陆秀玲领取。这份答复称,1992年9月19日,原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所根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相关规定,依据区政府关于成教局购买陆德华私房的批复,在买卖双方自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法为卖方陆德华、买方丰台区成教局出具《房产卖契》,作为备案依据,此后买卖双方持《房产卖契》等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了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已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为成教局制发房屋所有权证。在成教局的档案中,没有发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成教局购买私有房屋的批复文件。
从这份答复中,两姐妹才得知房屋已转移登记给成教局。后来,她们看到转移登记过户后的新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成教局,房屋坐落于长辛店车店口甲4号,登记时间2014年9月16日。
1月16日,国土局就记者采访问题作出回复:
一、根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单位购买公房,必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成教局依据区政府批准文件购买了车店口的房产,1992 年6月29日与原产权人陆德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1.甲方自愿将长辛店车店口的房屋卖给乙方……;2.乙方为甲方解决在丰台某小区楼房三居室一套……;3.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全部房产为贰万壹千元整;4.经有关部门复核审定同意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同时,乙方即刻付给甲方现金贰万壹千元整。也就是说,当时陆德华与区成教局以一套三居室及按当时估价的现金2.1万元为对价完成了房屋买卖。原区房地产交易所于1992年9月19日为双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为成教局开具《房产卖契》。1998年2月16日原区房地产管理局完成了房屋登记审批,但是由于成教局一直未向登记部门申请领证,所以登记部门未制作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产卖契》卖产人处盖有陆德华名章,另因陆秀媛、陆秀玲凭经长辛店派出所证明的委托书作为代理人,需在《房产卖契》上加盖名章。由于当时房产交易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是分设的,《房产卖契》是交易程序履行完成的标志,是办理登记的要件之一。《房产卖契》真实有效,现存于档案中。
三、1998年2月16日原区房地产管理局完成了房屋登记审批“同意确权,准予发证”,但成教局一直未向登记部门申请领证。2014 年9月,区教委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成教局已归区教委管理,故登记部门已告知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注意到,回复中引用的条文是单位购买公房的批准规定,而陆家的房产是私房。
待解疑问:批办单是否等同批准文件?
“我们没有经长辛店派出所证明作为卖房委托代理人。”陆秀媛、陆秀玲说。
对于购买私房的“区政府批准文件”,她们提供了1992年3月《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批办单》。上面记载的内容显示:成教局《关于购买陆德华同志私房解决长辛店职工学校校舍的请示》,张区长批示“同意,请按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