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郊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房屋在远郊区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记者查询得知,丰台区属于近郊区。
是否有过市局的批准文件?徐国勋说,“当时给区里打报告想购买,区领导批示‘按规定办理’,但因政策不通,未能购买。”他在给纪检部门的证明中写道,市局和区政府都没有下发过成教局购买陆德华私有房屋的批准文件。
“区政府无权批复单位购买私产,区政府公文批办单只是公文办理流程单,能等同购买私房的批准文件吗?”两姐妹问。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购买私有房屋的,应在‘3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从1992年9月19日为双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到1998年2月16日完成房屋登记审批,远远超过政策规定的“3个月”。“是否合理?”
《房产卖契》写明交易的是“车店口4号”房屋,陆家房子位于“车店口甲4号”,《房屋借用协议》也是“车店口甲4号”,过户后的新房产证也是“车店口甲4号”。“凭‘车店口4号’的《房产卖契》能将‘车店口甲4号’房屋过户吗?”
陆秀媛、陆秀玲希望有人能解答她们心中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