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一名男子因讨不到工程款,要点汽油火烧欠款的公司,还好,火最终没烧起来。
近日,该男子因犯放火罪被起诉。不过,因为犯罪中止,且自愿认罪,法官一审判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柏某是甘肃人,2009年承揽厦门某公司的一项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安装的施工工程。该工程已于2010年11月完工,双方约定最迟到2011年10月付清全部工程款。但直到今年4月,该公司还是没有支付1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
今年4月27日,柏某又来到该公司索要尾款,但被告知“因为他承包施工的工程电厂输煤系统着火,所欠尾款已经被扣完”。
柏某又一次无功而返。这一次,他想出一个“歪招”。
今年5月19日,他购买了约20升的汽油,分别装了四个塑料袋,来到该公司后,柏某就向该公司一负责人表示,他已经带了汽油,“如果不付款,就点燃汽油放火烧公司”。但是柏某被楼层保安及员工当场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案发后,该公司承诺返还柏某1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并于今年5月、7月支付,双方已结清全部款项。
柏某也向该公司道歉,该公司也请求法官从轻处理柏某,最终法官判决免于刑罚。
法官短评
故意纵火,为何免处罚?
为什么故意放火还能免除处罚?对此,一审法官解释说,柏某因讨要工程款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是,因柏某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后果,而且,他在被扭送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