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劲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已经向全省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新出台的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实施办法》还规定,全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代收代缴车船税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