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职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以及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提供的公益服务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即承担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福建省将不断推进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党建等方面的改革。(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