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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现有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类别3月底前完成分类
记者11日获悉,《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福建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于今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后,福建省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逐步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
据了解,分类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这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应逐步转企或撤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