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传来好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当天下午6时,《福建人大网》公布这一决定。这意味着,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7月18日起,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一件事关泉州市改革发展大局和民主法治建设、可以载录史册的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经中共泉州市委批准,同年7月30日召开的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定,设立“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之同时,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获批设立。泉州市地方立法实践正式拉开序幕。
弹指一挥间,泉州拥有地方立法权已经十年。
十年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中共泉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立法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起步探索到稳步推进的良好开局。截至今年6月,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14部、修改2部,为泉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泉州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实体法要制定什么,至关重要,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立好第一部实体法,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至8月间广泛征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共收集到22个立法项目。其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等7个属于城乡管理与建设类;“晋江、洛阳江流域保护”“城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等6个属于环境保护类;“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等9个属于历史文化保护类。
在此基础上,2015年9月,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泉州晚报》、《泉州人大》网站发布《关于泉州市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向全社会进一步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最终,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筛选出10个立法计划项目。
泉州历史上是我国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的重要起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量众多。这些史迹是历史文明的见证和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既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配合国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推进泉州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的重大举措。鉴于此,经报中共泉州市委同意,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作为首部实体法,于2016年初启动制定。
“这部条例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于2016年11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
泉州的第一部实体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2017年9月6至7日,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在讲话中指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加强‘海丝’史迹保护,彰显地方特色。”
2018年7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来泉调研时指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很有特点、很有针对性。”
“直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点赞《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据介绍,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在北京向媒体记者介绍地方立法十年来取得显著成绩,专门提到“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制定《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等,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各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开始,泉州市人大常委会聚焦历史文化保护,先后制定《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制定《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4年作出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作出《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根本宗旨。”为了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全链条式”民意征求机制,设立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立法顾问专家库,制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着力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让立法之路载满民意。
“创制性立法是十年来泉州地方立法的鲜明特色。”创制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就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尚未立法的事项,或者根据地方特色事务需要,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活动。十年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调查研究,强化守正创新,以先行性、创制性立法积极打造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制度成果,《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四部成为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试验性功能。
附: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十年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含修改)
1.《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3.《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
4.《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
5.《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6.《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8.《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9.《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0.《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11.《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12.《“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
1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
14.《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5.《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16.《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
(泉州市人大研究室 许小蓉 施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