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对于办错案的办案人员,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陈光中: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既不能不追究,也不能乱追究。要以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制度为标准。
其中,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的责任应该被追究。一种是法律明明有规定,你还去犯的,这是徇私枉法。还有一种,是职务上疏忽大意,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办案,这种情况也要追究。但要注意的是,追究责任也应该是依法办事,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否则,造成我们的办案人员什么案件都不敢办,也是不合适的。
十八大以来,对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是“零容忍”
中国青年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某起刑事案件已经终结,当事人已经接受判决,甚至已被执行死刑,之后又有真凶再现,称自己才是该案的凶手,那么,此前已经审理终结并执行的案件,将如何处理?
陈光中:我认为,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应该尽快重新调查。但现实中会有种种考虑。特别是当年的办案人员,现在可能都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了。例如呼格案就很明显,当年办案的组长现在已经提升到了当地的公安局副局长。其他的办案小组成员,也大大小小都是个官,除了退休的老人外,大都提拔到了一定的领导岗位,就会形成阻力。
十八大以来,强调冤案纠正,对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是“零容忍”。要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报:对于冤案纠错“能拖就拖”的问题,是否应该有一个硬性的规定?
陈光中: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刚性的规定。法律上没有,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我认为,现在结合呼格案,在制度上应该有个规定。比如发现真凶,或者说发现明显的矛盾了,就应该有个限期去启动调查,不能拖那么久。呼格案确实拖得太久,我认为是不应该的。
中国青年报:对于“真凶”,又该如何对待?
陈光中:赵志红虽然自己承认是真凶,但还应该要有别的证据,特别是要与当时勘验现场、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鉴定等综合材料相结合。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定罪;细节搞不清楚,就不能妄下定论。即便他别的罪够得上死刑了,这个罪不清楚,也不能判。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能够判定他是真凶,才能说他是真凶。
中国青年报: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到现在,您认为在社会认知上,近20年发生了什么变化?
陈光中:“疑罪从无”包含着放纵犯罪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国家来承担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也是经过反复讨论争论、认知不一致、到最后下决心加上的。写上已经不容易,贯彻就更难。
经过这些年逐步的变化,“疑罪从无”实际上往往演变成“疑罪从轻”,司法机关在犹豫,打折扣地贯彻,现在,又坚决地回归到“疑罪从无”,应该说是理念的进步,也是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