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若不达标高温津贴不一定年年有
杨某入职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由于2016年公司向杨某发放了1800元防暑降温费,杨某认为防暑降温费即是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也应支付其2015年的防暑降温费1800元。因杨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符合支付防暑降温费的法定条件,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是不具有连续性的,杨某不能根据公司2016年发放了高温津贴,就推断出公司每年都有义务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是否享有高温津贴,要视其该年度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要同时考虑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
首先,要满足北京地区6月至8月期间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在这三个月内,即使气温达到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劳动者也难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其次,气温需要达到相关法规中规定的“高温天气”标准,如果在6月至8月气温没有达到35℃,劳动者也不能主张高温津贴。只有两个因素同时满足,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以环境而不是体感温度为准
李某等人在某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位于安装有锅炉的车间内,温度高达45℃,且车间内没有空调,仅有普通的风扇。于是,李某等人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法院查明,李某等人工作地点的室内温度确实超过33℃,且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温度至33℃以下,故应当向李某等人发放高温津贴。
而在某4S店工作的赵某将4S店起诉至法院,称他在店内从事铂金工工作,但车间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只安装有几个电风扇,而没有其他防暑降温措施,因此要求4S店支付其高温津贴。但4S店表示,赵某的工作地点为标准车间,有相应降温措施。由于赵某无法证明其高温工作的时间及厂房内的室内温度,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涉及高温津贴的诉讼较少,且呈现比较明显的季节性,而由于维权能力有限,劳动者的胜诉率并不高。
对于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证明室外温度高于35℃是比较容易的,通过工作岗位和气象部门的记录即可证明。这一温度应当以气象部门监测的环境温度为准,而不能以体感温度为标准。
对于室内劳动者来说,最好能够找到第三方对工作环境的温度进行证明,如单位工会、公证机构等,或由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同事间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参考。同时,还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可能接触到高温环境,这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上的岗位要求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