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术上的阻碍。比如在举证方面,鉴于原告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双方都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举证,被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副主任乔刚说。
“三原则”认定环境污染修复之责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之路并不十分顺利。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普遍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一系列问题。”乔刚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条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以此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开展呈现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