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企业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1、问: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满足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不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问: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咋办理?
1、问: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答:办理汇算清缴时,非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当前适用的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涉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需要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文件及表单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问:有哪些途径可以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途径,一是可以持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二是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办理。
3、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寻找操作路径?
答: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输入企业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界面后,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F200)》/财务报表报送。
4、问:符合什么条件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应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问: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
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二)年度财务报表。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及如何办理少缴或多缴税款补、退税?
1、问:不按期参加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有何法律后果?
答: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2、问:汇算清缴时少缴或多缴的税款如何办理补、退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手续。
3、问: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涉及哪些政策文件?
答: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可学习参考以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