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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一超市警报器失灵孩子被搜身 索赔权成维权"软肋"

来源:厦门日报 2014-03-12 11:44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带着孩子到超市选购文具,却被商家怀疑偷拿了商品要求搜身检查,家住同安的李先生向12315投诉时气愤不已。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在厦门,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这种情况。新消法实施后,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投诉>>

警报器失灵 孩子被搜身

  几天前,李先生带着刚上小学的儿子到同安一家超市选购了几样零食和文具。结完账出门时,儿子经过时超市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超市工作人员当即表示需要检查小朋友的随身口袋。为了证明清白,李先生在征求了儿子的意见后,同意接受检查。结果工作人员没有发现任何物品,但仍坚持不让他们离开。当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小朋友最后哭了起来。李先生拨打了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

  工商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调解,超市负责人承认此事是误会,并当场向李先生和他儿子道歉。

  事后,工商人员对此事进行追踪了解,超市负责人解释说,可能是当天电子警报器出现了问题,现已停止使用,并联系厂家进行了维修。

调查>>

索赔权成维权“软肋”

  “从以往的投诉案例看,消费者在索赔环节中往往处于弱势。”厦门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消委会前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厦门有29.2%的消费者认为其“索赔权”维护得最差。而且,一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界定相对模糊,要获得合理的赔偿很难。

说法>>

“精神损害赔偿”首入法

  “新消法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周全的保护。”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指出。

  新消法第2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市民今后若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邱律师说,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并不限于消费者本人,其他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赛 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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