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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扔铅笔扎中同学眼睛 一审判决肇事学生家长负七成责

来源:闽南网 2013-09-04 08:41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闽南网9月4日讯 上课铃响,10岁男孩小成在跟同学打闹时,把铅笔扔向了女同学小美(均化名),扎中她的眼睛。

  事发后,老师没及时送医,反而直到下课才通知双方家长,将孩子送医,延误了治疗,致其左眼球穿通伤,对视力产生影响。

  小美父母将小成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小美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小成及其监护人则承担70%的责任,双方总共赔偿16000多元。昨日,该判决已生效。

  2011年12月,在思明区某小学四年级的教室里,上课铃声已响,小成仍在跟其他男同学玩。他把书扔向另一个同学,不料用力过大扔到了小美。小美捡起书,扔回去,因方向偏差,径直砸在小成身上。小成气不过,拿起铅笔就丢过去,铅笔笔尖正好扎中小美的眼睛。

  小美疼得直哭,到讲台上找老师。老师却让小美趴在课桌上休息一会儿,下课后才通知家长,并将其送医。

  医生诊断,小美左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眼内异物、外伤白内障、虹膜裂伤,住院7天。

  2012年下半年,小美家长向小成家长及学校,索赔10万余元。去年年底,思明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事发时,小美、小成均近10周岁,对事物和危险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小成及其父母应对小美的伤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小美把书扔向小成,与其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10%的责任。而学校未及时将小美送医治疗,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双方共同赔偿小美各项损失和费用共16000多元,扣除双方已支付的医疗费,双方要再赔偿小美10574元,其中小成应赔偿7000余元,学校应赔偿3000余元。判决后,小美家长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小美家长撤诉,法院一审判决生效。(本网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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