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6章36条,在体例上与国内有关政策制度和地方实践对齐,按照“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的立法思路,围绕绿色产业引导、金融产品服务、金融组织治理和政策激励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旨在为厦门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以金融“活水”滴灌绿色经济,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条例(草案)》统筹整合现行金融行业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支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重点支持领域、产品服务体系、环境信息披露、环境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系统谋划,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精准支持;创新将转型金融融入绿色金融的定义范畴,列举重点支持的绿色发展领域,创新转型金融工具、环境权益融资产品、地方金融组织产品服务,针对中小企业推出差异化服务。
《条例(草案)》还紧密结合厦门作为海洋城市和对台交流前沿的区位优势,创新提出发展蓝色金融产品,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等,同时着重强调支持两岸在绿色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探索两岸绿色金融合作新模式。
为保障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条例(草案)》提出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体系,健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管理能力;提出要推动建立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机制,探索建设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等。同时,明确要健全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库,并加大对绿色金融重点领域的财政支持和人才引进培养。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议认为,我市主动开展绿色金融立法,是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提升我市绿色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了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激励约束作用,更加突显我市地方立法特色,财经委建议进一步丰富细化政策保障、人才支持、数据共享、对外交流合作等内容,增设绿色交易、尽职免责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等条款和“法律责任”章节,优化体例结构等。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