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时常出现高温天气,你的工资卡里或将多收到一笔钱,那就是高温津贴。近日,市人社局对高温津贴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高温天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那么,什么情况下应该停止、缩短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每年5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其中,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6月-9月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也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同时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如遇到少发或者拒发,可以拨打12333或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反映,也可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维权机构反映,人社部门将进行核实处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