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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千万房产只卖170万元? 厦门一豪宅已过户法院判决还回去!

来源:海峡导报 2018-04-02 15:13 http://www.mnw.cn/

­  市场价值上千万元的岛内豪宅,竟然仅仅卖了170万元?债务人小王(化名)在负债3300万元后,以170多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位于思明区的房子“卖了”。

­  但是!小王万万没想到,豪宅已经过户之后,债权人竟将他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产的买卖合同,要让房产重新回到小王名下。

­  豪宅“超低价”成交,算不算恶意转移财产?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房产,还能再判决还回去吗?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特殊的房产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  怪事:价值千万房产,只卖170万元?

­  这起房产纠纷的被告人小王是一个负债累累的债务人。2010年至2014年期间,小王合计向林先生借款3300万元。

­  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同意于2016年5月28日前归还林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小王仍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他一直拖着不还钱。为此,厦门中院将小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王因此成了“老赖”。

­  原本,林先生以为,小王名下还有价值千万元的房产,不怕他赖账不还钱。但是,有一天,林先生突然发现,小王名下的一套房子被过户了!而且,小王竟然还是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卖了这套房子。

­  原来,2015年1月份,小王与老张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思明区湖滨南路的一套200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老张。让人意外的是,成交价只有170万元,并且仅仅5天后就过户至老张名下。而参考当时的评估价,该套房产值1200多万元,这不等于“白送”吗?

­  价值千万元的房产,却以如此不合理的低价“卖掉”?因此,林先生质疑小王是在变相转移财产,躲避债务。

­  更让林先生起疑的是,就在房产过户给老张不久后,老张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泉州某银行,抵押价值为1105万元。

­  焦点:超低价“卖房”,是否恶意转移?

­  林先生认为,欠了自己3300万元赖着不还的小王,还以如此不合理的低价卖房,这不是变相转移财产,躲避还钱吗?

­  为此,林先生马上向集美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小王和老张关于讼争房产的买卖合同,以维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  在庭审过程中,老张承认,他并未支付给小王购房款,双方实际并无房屋买卖交易。不过,老张说,他和小王之间是“以房抵债”,即小王是用讼争房产抵债给他。

­  经审理,集美法院一审认为,债务人小王将讼争房产无偿转让给老张,对债权人林先生造成了损害,而且林先生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即讼争房产的价值,远小于林先生对小王的债权金额,所以,讼争房产的买卖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

­  因不服一审判决,老张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了诉讼。老张认为,小王将讼争房产抵债给老张,而且小王抵偿给老张的债务金额为1105万元,该金额与林先生委托评估出来的价值相当。

­  对此,原告林先生认为,本案与老张所说的这家公司没有关系,银行虽然是债权人,但也与本案无实质性关系。从案件查明事实来看,低价转让房产显然是恶意串通的行为,老张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  判决:损害债主权益,合同应当撤销!

­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张的上诉请求,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撤销讼争《存量房买卖合同》。

­  终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判决指出,本案当中,小王欠林先生3300万元款项至今未清偿。虽然,老张和小王都主张房产过户给老张系为了“抵债”,但是,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老张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小王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林先生造成损害,一审判决撤销讼争《买卖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律师说法

­  恶意转移财产,该拿什么来治?

­  “遭遇恶意转移资产,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债权人一旦得知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有可能损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一定要积极行使,以免错过时机,使损失无可挽回。同时,对于债务人转移资产的事实,债权人一般而言取证难度较大,而且取证的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所以,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拍摄视频、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

­  林敏辉还说,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下列条件: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2、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以逃避债务承担为目的,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4、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其受让债务人的财产将使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  相关案例

­  “老赖”低价卖房 债主起诉追回

­  “老赖”名下唯一的房产,被人以离奇的“超低价”出售。此前,湖里区法院也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这套位于厦门岛内的涉案房产成交单价仅每平方米8100多元。房产被低价转让后,“老赖”名下再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  据悉,原告吴先生是一名外来工,之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赵某撞伤。吴先生受伤后,赵某被判赔偿13万多元,但赵某拖欠9万余元赔偿款始终未还。

­  在执行过程中,吴先生得知被执行人赵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5万元出售给小林。原来,赵某先是与老刘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后又签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公证后,老刘有权出售上述房屋。

­  不久后,老刘“代理”赵某卖房,他代赵某与小林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坐落于湖里区的这套房产出售给小林,成交总价为55万元。这套房产为两居室,面积共计67平方米。

­  在这份协议中,老刘作为赵某的代理人于该协议“出卖人”处签名。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过户到了小林的名下。

­  原告吴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后,将赵某和购房人小林一起告上法庭,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赵某与小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

­  吴先生说,只要产权恢复到赵某名下,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名下有财产可执行,吴先生就能拿到赔偿了。

­  法官调查发现,这一房产交易成交价超低,而且小林的答辩前后自相矛盾。另外,庭审期间,小林和老刘都承认,他们二人其实是“表兄弟关系”。

­  因此,湖里区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老刘以被告赵某名义与被告小林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文 陶小莫/漫画)

原标题:豪宅已经过户 法院判决还回去!价值千万元的房产仅“卖”170万元
责任编辑:袁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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