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入职后,您是否曾被要求留下“紧急联系人”的具体信息?不给,怕公司不高兴。给了,又担心信息泄露。给还是不给,让不少求职者很纠结。近日不少网友热议此事,记者对此进行走访。
网友“厦门小台灯”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人冒充老同学打电话给她,对方既知道她的基本情况也知道她母亲的小灵通号码。言下之意无非就是攀关系,然后借钱。奇怪的是,连交情最好的朋友都不知道她母亲的电话号码,这个所谓的老同学是怎么知道的?想来想去,她觉得问题出在用人单位制作的内部联系表,当时她在“紧急联系人”里留下过母亲的信息。
在智联招聘校园频道,记者尝试申请职位,系统提示必须先创建申请模版。模板里确实有“紧急联系电话”一栏,但并未要求填写电话所有者的其他信息。但在前程无忧网站,申请职位所填写的简历,就明确要求填写“紧急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就此,记者询问了厦门几家公司。一些公司表示,会将资料中的父母默认为紧急联系人,不需另外填写。有的公司就要求在员工信息表中增填此项。
“我们公司会要求员工留下本地紧急联系人信息。”一家私企的人事专员林小姐说,“不一定非得是父母、伴侣。如果有重大事项需要通知,或者你出了什么事的话,方便公司及时联络到你在厦门最亲近的人。”对于员工信息是否会泄露,她表示由于保管严密,目前尚未发生过这种情况。
【律师说法】要求填紧急联系人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为了联络方便,可以要求员工留下紧急联系人信息吗?这样做是否会侵犯员工的权益?
英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永辉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列明双方主体的身份情况。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等属于劳动者的主体情况,列明在合同中不违法。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将紧急联系人列明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