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果今天还不还款,就放火烧你们公司!”柏某的话音刚落,就有人向他逼近。瞬间,他点燃了手中一袋汽油。近日,厦门湖里法院一审判处柏某放火罪,但因他犯罪中止且自愿认罪,并取得对方谅解,因此免于刑事处罚。
柏某是甘肃人,2009年承揽厦门某公司的一项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安装的施工工程。该工程已于2010年11月完工,双方约定最迟到2011年10月付清全部工程款。但直到今年4月,该公司还是没有支付1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今年4月27日,柏某又来到该公司索要尾款,但被告知“因为他承包施工的工程电厂输煤系统着火,所欠尾款已经被扣完”。
柏某又一次无功而返。今年5月19日,他购买了约20升的汽油,分别装了四个塑料袋,来到该公司后,柏某就向该公司一负责人表示,他已经带了汽油,“如果不付款,就点燃汽油放火烧公司”。突然间看到一个人向他逼近,柏某就用打火机点手里的汽油袋。慌乱中,柏某误以为汽油袋已经点燃,忙扔在地上,但汽油袋并没有起火,现场未造成损失。柏某随即被楼层保安及员工当场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案发后,该公司承诺返还柏某1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并于今年5月、7月支付,双方已结清全部款项。柏某向该公司道歉,该公司也请求从轻处理柏某。日前,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柏某因讨要工程款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因柏某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免除处罚。(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陈志坚通讯员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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