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他组织卖淫多达3000余次。近日,郑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还被罚2万元。
法官调查发现,早在几年前,被告人郑某与同伙洪某(另案处理)就合伙在海沧区海沧街道滨湖路设立一个休闲馆。为增加收入,2010年9月开始,郑某与洪某决定,以该休闲馆为窝点,提供卖淫服务。为此,郑某伙同洪某招募卖淫人员。他们还雇人培训卖淫人员。
2011年3月10日晚,公安机关对该休闲馆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休闲馆两名工作人员、十余名卖淫女和嫖娼人员。
经查,2011年2月1日至3月10日间,郑某等人共组织30余名卖淫人员卖淫达3000余次。去年年底,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