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 他们有厦门户籍,也在厦门享受养老退休金的待遇,却没有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今,这个问题可解决。昨日上午,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通气会上透露,厦门模式的医保制度又有新的突破:厦门在全国范围内首创,有三类人员在一次性补足(男25年、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厦门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新规定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三类人员: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是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他们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的补缴办法:补缴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困难人员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比例统一为10%。困难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养老金(含失地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员。
医保补缴后的医疗待遇:三类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其个人医疗账户内,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内,并自补缴到账后次月1日起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够降低今后发生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医疗费的报销水平超过90%。
据介绍,医保新政策出台的意义,是在妥善解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的基础上,适时解决这些人员年老后“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问题。
厦门市人社局提醒,上述三类人员未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也可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网记者 陈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