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多日来,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为此,其将此事投诉至临潼区出租汽车管理所。究竟,“拾金索酬”合理吗?
本期嘉宾:马涤明、路可玫、汪昌莲
的哥“拾金索酬”不可取
□马涤明(评论员)
拾得遗失物,归还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但要注意一个关键词——“必要费用”,只有必要的才是合理的。
的哥向失主索要200元钱,失主认为“实在不可取”,是因为他觉得这200元钱超出了“必要”范围,是在要好处费。但的哥称,自己多方寻找失主的过程中有支出、有误工费。可失主又说了,我遗落在出租车内的包包,司机发现后上交给出租公司就可以了,何必“多方寻找”?
笔者认为,的哥的“多方寻找”确实存在舍近求远的不当。乘客遗落在出租车内的物品,与在路上丢失等情况并不一样,若乘客能够回忆起下车时遗落了东西,会回头找乘坐过的车或直接找出租车公司帮助。而付费的小票则能记录出租车辆信息。按理说,出租司机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小票,并提醒乘客保存好。
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后,多方寻找乘客,失主应该感谢,但这件事完全可以另一种简单的方式处理——将遗失物上交出租车公司。作为公共服务单位,每个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地铁公司等等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司机、工作人员捡到乘客遗失物上交,然后由公司负责处理。
丢了东西,有人捡到后归还,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合情合理。若失主主动给付更多的酬谢,那也是一种心意,对方接受这番心意也无可厚非。但公共服务人员这样做,则不合情不合理。
的哥“拾金索酬”并不合法
□路可玫(公务员)
相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归还物品可以索要适当报酬,但作为出租车司机是不行的。《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司机有责任、有义务保护运输对象的财物安全,把财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同时,该法该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即司机负有提醒乘客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在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注意别落东西!”如果司机提醒了乘客,乘客还是把东西落在车上,司机送还时,可以索要适当报酬;如果司机没有提醒乘客,司机归还乘客落下的东西时,只能索要一定的保管与支付费用,不能索要任何其他报酬。因为《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今,孟先生说,他到达目的地很快发现驾照包落在车上,但出租车已经远去,这说明该司机没有履行提醒乘客的责任与义务。而为保管而支付的费用根本不用200元,该的哥索要200元,超过了“必要费用”,并不合法,甚至涉嫌敲诈勒索。毕竟,出租车司机是一种特殊职业,捡到乘客遗落在车上的财物不能视为在大街上捡到的遗失财物进行处理,必须按照出租车这种特殊行业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就难以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拾物索酬”无损拾金不昧成色
□汪昌莲(公务员)
千百年来,拾金不昧一直作为中华民族弘扬的美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变成了“拾物索酬”。如此语境下,拾到乘客财物的出租车司机,向失主索要200元“答谢费”,并无不妥。但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出租车司机不应该索要酬金。然而,也有人支持出租车司机,认为他耽误了时间和运营,付出了一定成本,理应得到补偿,而且索要的报酬也不多。
不可否认,无偿归还拾物,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及文化精神,不会引起异议。但在笔者看来,“拾物索酬”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在“悬赏寻物”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前提下,有偿归还遗失物,不仅缩短了归还时间,为社会和失主节约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激励了拾金不昧的善举。
必须正视的是,拾金无规范,索酬才失范。换言之,国家和地方对拾遗失物行为未作出相关规定,才会导致有的拾主高调索酬、甚至高额索酬,有的失主要么高额悬赏,要么拒不酬谢,甚至可能会因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此,从法律层面规定,失主应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有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