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
1.定监管区域。以街道为单元划分为八个片区,每位安监员包干1-2个片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分为若干专项监管,指定某位安监员全面负责片区专项监管工作,其他安监员负责各自分片包干区域内的专项监管工作。
2.定监管频率。对各自责任片区内纳入执法工作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每月至少10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3.定监管考核。每月汇报上月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累计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年底考核应评定为基本称职,连续2个月未完成安全监管任务或累计3个月未完成安全监管任务的,年底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4.定监管责任。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未开展、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由区域和专项监管安监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