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普通民间借贷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欠款方怀疑借条上的签名非借款人所签,而申请鉴定后又不预交鉴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由欠款方承担不利后果。
原来,刘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当年2月6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刘某未归还借款。后刘某车祸身亡,遗产由其子刘某某一人继承。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之子刘某某归还上述借款,刘某某怀疑借条上的签名非其父亲所写,遂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并于2016年8月24日通知刘某某预交鉴定费用,谁料刘某在限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鉴定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即借条是否刘某所写)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依照规定刘某某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刘某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死亡后,刘某某继承遗产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刘某的债务。遂依法判决刘某某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
(通讯员 王发祥 王智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