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当晚,湖口县第二中学领导立即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了汇报,湖口县纪委、监察局于2015年6月3日对黄志辉挪用公款进行调查。
2015年6月5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将黄志辉挪用公款案,交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之后,湖口县纪委、监察局将黄志辉挪用公款一案,移送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6月6日,关押在彭泽县看守所的黄志辉,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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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5月,黄志辉利用其负责学校各项代收费及补课费的收缴等工作之便,将保管在自己名下的相关费用共计122.1264万元,用于投资经营股票、白银及原油等。”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黄志辉挪用公款的时间很短,仅3个月左右时间。
而据黄志辉本人称,2015年春季,湖口县第二中学开学以后,他共收取了代收费105.2840万元。5月份,又收取了高三补课费47.6910万元,这些钱中,学校正当支出的有29.5814万元,剩余的123.3936万元在其处保管。“之后,七年级组负责人借了4700元,周某借了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