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十种有违师德的行为,其中对体罚有规定,但对语言暴力没有相应的禁止要求。
而《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北京也有相关规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记者任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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