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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无证经营最高拟罚50万

来源:厦门日报 2014-04-10 10:32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厦门日报讯 为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日下午,《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fzj.xm.gov.cn)上刊载,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在4月20日前可将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fzj_lc@xm.gov.cn,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将得到最大限度保障

  《草案》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财物,公告期限届满仍未领取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草案》指出,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经营者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无证经营最高拟罚50万

  《草案》还规定:对无证经营行为,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市、区、镇政府及街道办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市、夜市、集市等,不适用本办法。 (记者 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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