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
会不会导致学校提早清校?
有教师指出,此类案件恐怕将会让更多学校因“怕事”,而选择更早清校。因为,如果放学后,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学校通常就可以免责。
但是,如果一放学就把学生推出校门,学校或许可以免责,而学生却可能更加危险。
在法庭上,校方称,放学后,如果马上把学生赶出校门,对学生来说,这样会增加在校外活动受到伤害的风险。
据了解,通常学校在放学后,不会马上清校。因为,很多家长这时还未下班,可能无法及时接走孩子。另外,学校也是考虑孩子在校内自由活动,可能比在校外更安全一些。这体现了学校对孩子的人文关怀,应当给予鼓励和弘扬。
被告的学校还向法官表示,如果学校把校园延长开放时间当成学校责任期间的延伸,进一步加重学校的责任负担,就会适得其反。既然学生放学后留校一旦有闪失,学校要承担责任,那么,家长就会对接孩子回家产生懈怠。反过来,学校放学后就会立即清校,避免承担额外的责任,这样的后果是,学生能够利用校园场所参加体育运动和课余活动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在校外活动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风险性增加,对学生、家长都极其不利。
主审法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不宜提早清校。法官说,学校并不能因为怕承担责任,放学后就马上清校,一定要有个缓冲期,既要考虑一些家长还在上班不能及时接走孩子,也要考虑孩子在校内活动比在校外更安全一些。而且,还要考虑到鼓励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专家说法
校内出事故,责任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健雄认为,针对小高的情况,应适用第2种规定,学校应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何划分比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