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同事厮打互殴,甚至咬断对方手指,阿萍(化名)因此被行政拘留并罚款,而后公司将阿萍等二人解雇。阿萍心生不满,将公司告上法院。那么,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湖里法院一审认为阿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阿萍是某旅行车公司湖里厂区食堂餐厅的一名清洁工。2019年7月22日下午,阿萍与同事阿菊(化名)因琐事在公司食堂内发生争吵,扭打过程中,阿萍咬断阿菊右手无名指末端部位。之后,阿菊经医生诊断为“右手环指末节部分缺损”。阿萍被处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8月9日,公司发布处罚通报,通报中表示,决定对二人予以开除处理。
阿萍认为,公司未调查清楚客观事实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湖里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30656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阿萍的伤害行为,阿萍有异议,抗辩其系正当防卫,但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阿萍也表示其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却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致同事受伤,其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阿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上述旅行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阿萍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阿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