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内的人行道上停车,被罚200元后,司机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小洪(化名)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一天上午,小洪驾驶车辆进入厦门某大厦停车场,将车停在停车场内的人行道上。交警巡查发现后,开具交通违法告知单放在该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小洪到交警部门处理,被处以200元罚款,因不服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小洪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
“开进大厦停车场时,我是通过电子感应栏杆进入的,并且有收费。”小洪说自己的停车时间很短,驶离时还缴交了五元停车费。小洪认为只要看到有停车场所标识及出入有相应管理措施的地方都可以停车,若缴交部门认为该地点不能停车,应该拆除此停车场的相应管理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禁停标识。
交警部门认为,虽然案涉大厦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但在《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驾驶车辆所停放的位置并未在该停车场所施划的停车位内,亦不在政府所施划的停车泊位上,支付相应停车费不改变其违法停车的法律性质,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洪提出的停车场施划的停车位不合理的问题,依法不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范畴,小洪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洪的诉讼请求。(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