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人叶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私自将出租车转包给第三人。期间,叶某与第三人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便将出租车开回江西老家。这时,出租车公司才得知叶某未经许可擅自转包。为此,出租车公司将叶某告上法庭。
出租车公司认为,叶某在2009年元月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责任经营期限为1年。期间,叶某须每月缴纳营收定额金7000元,而且不得将车辆转包别人。但叶某却于2011年7月私自将出租车转包给第三人许某,之后再无缴纳营收定额金。
根据叶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协议,出租车公司认为叶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要求叶某支付未缴纳的营收定额金及滞纳金,并处理好承包经营期间所有违章事项。事件的另外一方叶某并未在法庭上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近日,经过审理,同安法院认为,叶某和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出租车公司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由叶某进行经营,因此叶某应及时缴纳营收定额金。一审判决叶某应在10日内支付营收定额金49000元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