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不少人将刑事和解误解为花钱就有可能实现减刑或免刑。昨日,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见证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和解。据称,这在我市检察系统尚属首次。
四川来厦务工人员李某与任某是老乡,一同来厦务工三年,感情一向不错,2012年8月22日清晨,任某在工地一时兴起与李某开玩笑,便手捧李某双脚将其摔翻在地,结果李某恼羞成怒,两人发生争执,开始扭打并互相抛掷砖块、木头,导致任某下颚骨折。与李某私了不成,任某报了案。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该案经检察院批捕,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事后,李某及家人向任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任某考虑到李某家境困难,且与李某有多年友情,他对自己当时玩笑开过头表示懊悔,希望以和解平息事态。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和解申请。
湖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双方都有和解意愿,受害方接受加害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表示将不再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该案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依照程序由检察机关控申科工作人员、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在场见证,同时特邀人大代表林晞、政协委员庄洁、人民监督员林桂星等人参与见证本案和解过程并接受其意见和建议。
代表委员在聆听案情后,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真实自愿和解,和解后是否会再产生法律纠纷等问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承办人员均一一作答,代表委员表示,通过见证此次刑事和解办案过程,有助于消除民众对和解是“以钱免刑”的质疑,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和解过后,人民监督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释法说理,劝导其经过此事应加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一时玩笑或意气用事引发刑事案件,惹来牢狱之灾或人身伤害,遇事应冷静处理以和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