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获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市拟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据了解,按照我市之前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分别为3月1日-25日和9月1日-25日。对于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期后的税款所属期内土地、房产发生变化(特别是纳税义务终止)的,可能需要进行退税,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调整申报期限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地税部门昨日表示,申报期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仍为按半年缴纳,但上半年的申报期限将由当年3月1日-25日延后至当年7月1日-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将由当年9月1日-25日延后至次年1月1-31日。但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仍为次月1日-15日。
此次调整主要将对单位纳税人产生影响。由于上述调整目前仍处于对内、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告发布后到正式实施还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地税部门提醒说,按现行规定,今年3月1日-25日依然为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待公告正式实施以后,申报期之后到2016年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须在2016年7月1日-31日及时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