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随着《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狮民规〔2023〕1号)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新修订的《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以下简称新《补助标准》)于日前出台,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据悉,此次新《补助标准》继续保留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等级评定奖励、无偿使用养老服务场所、长者食堂建设和运营补助、养老护理岗位奖补(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等补助项目,主要针对“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无偿使用养老服务场所”“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等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其中,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开办条件,在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条件中,增加“用作养老服务的场地经住建部门消防审验通过且手续齐全”的要求;无偿使用养老服务场所方面,为进一步提高已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使用率,新增“运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实际管理的部门或小区所在镇(街道)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方面,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护工作,精准发放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将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石狮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修缮和设备维护,提高养老服务质量。需要注意的是,奖励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已享受省、泉州市扶持政策的,石狮市不再予以奖励扶持;新标准施行后,如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林本鸣 通讯员 王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