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尚未专门立法的前提下,缺少充分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依据,很有可能导致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划行而治”,导致法律依据分散、监管执法尺度紊乱、保护实务多门,落入“九龙治水”的窠臼。毕竟,公民信息泄露涉及的行业广泛,电子商务只是其中一个行业,此外,还有金融、电信、教育、社保、航空、铁路等众多行业。与这些行业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或者修法时写入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定,固然可行,但行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越俎代庖,去解决针对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的共性问题、通行准则,行业立法需要做的只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普遍规则、制度设计下,打上具有个性的“小补丁”。
所以,尽管当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交易的乱象丛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很大冲击,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尤为急迫,但立法终究是一件严肃而严谨的事,不宜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还应着眼全局、通盘考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立法是必由之路,当前真正需要的还是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加快该法的立法进程更值得期待。并且,实践也证明,把行政监管与执法的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比“划行而治”更节约行政资源、更富有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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