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如果有偿续期,也不应给公众增加较大负担
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划定,其根据是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因此,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但也有低于这一期限的,甚至有的只有20年或30年。
其中的原因,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看来,“70年是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并非必须70年。具体使用年限多长,是在土地出让时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的。”
但无论土地使用权期限具体是多少年,都不会影响房屋的居住。蔡卫华说,“人们在购买房屋时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永久的,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续期,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可以继续居住的。”
那么,在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时应遵守怎样的原则?专家认为,如何续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这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如果决定实行有偿续期,应当尽快完成续期的有关法律安排。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坚持让公众能够接受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制订续期的具体办法。
专家也强调,如果有偿续期的话,必须制定合理的、能够为公众接受的缴费标准,不给公众增加较大负担。而且,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房主在自住时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在房屋转让时,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能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不一定强制自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必须主动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