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从英国培训回来后辞职,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偿还在外培训期间花费。由于对偿还培训费用的裁决不服,员工将这家公司起诉至晋江市法院,认为其不应支付培训费用……
案情回放:培训费用要不要偿还?
陈某是厦门人,今年26岁。2008年3月8日,陈某应聘进入晋江一家公司,担任操作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培训及服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按照附件约定,陈某被派往英国进行为期半年左右的操作员技能培训。双方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当年3月8日至8月间,陈某被派去英国培训。2009年7月27日,陈某就递交辞职信,遭公司拒绝。同年8月26日,陈某擅自离开公司。
过后,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陈某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同意离职,应当支付其培训费用,共7850英镑,分5年付清。
经审理,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该公司的请求。但陈某对裁决不服,认为其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每天几乎工作10个小时,公司并未支付加班费。
此外,陈某还提出,在被派往英国期间,并没有进行培训,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公司支付其加班费15000元,并不用向这家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不过,对于自己的主张,陈某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判令陈某支付给公司违约金6280英镑,具体分为4次支付。
法官点评: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此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已对合同期限进行补充变更,即原定3年劳动期限已变更为自原告培训后返回之日起计算5年的服务合同期限。陈某仅履行1年服务期,尚有4年服务期限未履行,因此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本报记者陈青松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副庭长林海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