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许可均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试行新版的营业执照,精减营业执照种类,简化营业执照记载内容,经工商总局批准后实行。
(二)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情况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进行改革。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以其住所,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在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内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允许“一照多址”。简化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于其他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表述其他经营项目。
(六)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在省工商局研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及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八)建立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九)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