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江区“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在洛江区医院举行。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在启动仪式上,洛江区医保分局负责人宣讲了此次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稽查人员代表作了表态发言;与会人员在布幕墙上集体签名,承诺坚决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为群众分发宣传举报材料,播放打击欺诈骗保的动漫宣传片。仪式结束后,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专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对可能发生的违规问题进行事前提醒,对违规后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警示教育。
本次活动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洛江分局、洛江区医院共同举办,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领导,区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100余人参加。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规范就医购药的自觉性,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是医保事业的“生命线”。2018年,洛江医保部门共发放函、牌34份,暂停2名医师医保处方权限6个月,暂停2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1个月,终止1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追回违规基金43.37万元。
为更好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规范使用,下阶段,区医保分局将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程、“四不两直”稽查方式、“三函两牌”常态化监管措施,重点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市民若发现有人骗保,可拨打洛江骗保举报电话:22633722。
哪些行为属于骗保行为呢?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
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骗取医保,后果严重!
最高可处五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触及刑法,以诈骗罪论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