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尤溪县八字桥雄伟加油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学时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2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尤溪县八字桥雄伟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新上岗从业人员(加油员)肖某安全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2025年9月7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A。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核心环节,若培训学时不足,将直接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方面,严格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立案处罚,法律适用准确;另一方面,参照裁量权基准,结合涉案仅1人次、情节较轻的实际,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量罚适当。该案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化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时长与质量。同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筑牢安全防线的鲜明态度。
吴某某未经许可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27日,泰宁县安委办联合检查组到泰宁县灵秀商城某某小炒店和泰宁县某某馆开展检查,发现两家商户厨房有使用未知液体作为厨房灶具燃料。使用的未知液体无产品信息、无产品合格证,是从当事人吴某某处购买。吴某某销售的液体燃料疑似为醇基液体燃料,该液体燃料经抽样检测,结论为:送检的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其销售该种液体燃料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其间吴某某非法经营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为19170元。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对吴某某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
案件评析
该案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持证,即使是向餐饮商户销售燃料,也需遵守相关规定,为其他潜在经营者敲响警钟,有效避免部分从业者因认知偏差而触碰法律红线。
及时查处无证经营的甲醇燃料,消除了商户使用未知燃料可能引发的火灾、中毒等安全隐患,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件处理结果向当地危险化学品经营及相关使用行业释放了“违法必惩”的信号,倒逼从业者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助力构建更有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
通过严格依法执法,展示了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提升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形象。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案
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9日,清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福建省帮马物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闽GA9558号货车于9月20日、22日分别存在1分钟、30秒超速行为。经调查,公司监控人员陈舒敏未在动态监控台账中记录上述2次超速行为,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涉事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体现了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的严格监管。监控人员未记录车辆超速行为,违反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处置。对涉事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既符合法规要求,也能起到警示作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监控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同时,明确的处罚期限和公示要求,也体现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将乐某食品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案
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24日,将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将乐某食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将乐某食品公司存在对39号盐制池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而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行为(39号盐制池内有铁锹、传送设备、部分尚未清理的腌制橙皮等作业迹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将乐县应急管理局对将乐某食品公司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将乐某食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对将乐某食品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又称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本案中,将乐某食品公司员工作业所在的39号盐制池是一个部分封闭的有限空间,人员在池内进行作业,盐制池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有中毒、窒息等风险,该单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人员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十必须”的规定,制定作业方案,执行作业审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封闭作业区域,落实现场人员监护,严格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确保作业安全。
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20日,三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其高炉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现场作业人员正从事电焊作业,而其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到期未复审,其行为属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制止焊接作业,并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阶次和幅度,对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以及证件未按期复审上岗等行为,属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各类设备、设施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更会对操作者本人,乃至其他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生命威胁。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坚决抵制无证作业、伪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三明格辉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案情经过
根据三明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违法线索移交清单,2025年8月5日10时55分,明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明格辉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阅该单位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发现部分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中驾驶员叶义雄未参加7月份安全生产培训课程,场地负责人肖振家有参加7月份安全生产培训但签名漏签。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体现了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严格要求。涉事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导致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涉事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既契合法律要求,又能发挥有效警示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教育培训流程,确保全体从业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素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同时,清晰的处罚标准与执行程序,也彰显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