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林志鹏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报销票据、伪造合同等手段,套取公款共计6.9312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收受朱亚豹等人所送的钱财共计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及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林志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林志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陈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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