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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哪些情形将被处罚?物管用房擅改用途怎么罚

来源:福州晚报 2018-12-13 09:36 http://www.mnw.cn/

­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发出通知,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并公布了执法依据。哪些情形将被处罚,如何处罚?记者为你进行了梳理。

­  物管用房擅改用途 最高可罚10万元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市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物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内河管理范围内 多种行为将被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时拆除围堰、清理河道或者修复内河设施的;擅自堆放物料的;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或者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的;擅自铺设缆线、管道的;排放泥浆、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的;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内河设施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关设施。

­  无防尘降尘措施 可责令停工整治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可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原标题:城市管理中这些行为怎么处罚?一起看看相关依据
责任编辑:凌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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