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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一孩只需登记备案 7月1日起全面实行

来源:闽南网 2015-05-29 08:55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闽南网5月29日讯 28日,福建省卫计委发布《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福建省从7月1日起全面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程序也将更精简和规范。

  根据意见,在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方面,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需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在登记后当场发证。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福建省还将精简和规范再生育审批程序。首先,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卫生计生部门将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其次,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福建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再次,对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掌握不全面的,卫生计生部门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最后,再生育审批时限将缩短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当事人可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办理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送证上门。(海都记者 章微 据福建日报)

省卫计委昨日发文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7月起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

  泉州晚报报道,28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7月1日起,福建省将全面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由办证改为生育登记制度

  根据《意见》,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记者了解到,以往初育夫妻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时,不仅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承诺书,外省一方还需要提供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实施后,初育夫妻将省去办证程序,只需登记备案即可,为初育夫妻,特别是给一方为非福建户籍的夫妻省去了不少麻烦。

泉州已开通网上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

  其实,在简化程序,方便育龄夫妻特别是流动人口夫妇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上,泉州早有尝试。

  2013年7月15日,泉州就在全省率先开通网上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根据规定,流动育龄夫妻,凡符合生育政策,一方在福建省内居住半年以上者,便可凭身份证、结婚证直接登录泉州市人口信息网,点击“流动人口便民服务系统—网上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窗口,根据网页提示进行操作,即可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至今,泉州已登记超过260例。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除了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以外,《意见》还进一步精简、规范了再生育审批程序,力争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简化证明材料方面,《意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在审批权限方面,《意见》提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意见》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福建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14种情形不适用承诺制

  今后,福建省将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

  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包括“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再生育却不能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及收养证在内的14种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更多详情可登录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记者 郭雅莹 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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